台灣皮膚暨美容外科醫學會 Taiwan Society for Dermatological and Aesthetic Surgery

捐助章程

訂定日期:87.09.13
第1次修定:89.12.10第1屆第3次
第2次修定:92.11.30第2屆第6次
第3次修定:99.08.15第4屆第8次
第4次修定:108.09.01第7屆第7次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The Foundation for Women’s Health and Urogynecology of Taiwa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婦女健康及婦女尿失禁防治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1. 協助政府推動各項有關增進婦女健康及婦女尿失禁之防治。
  2. 舉辦學術演講及會議並推廣婦女尿失禁疾病之繼續教育。
  3. 以媒體、網路、演講、文宣或其他可用之方式推廣民眾認識下泌尿道系統疾病之知識及相關醫學活動。
  4. 推廣支援婦女健康醫學之研究。
  5. 辦理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聚盛里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九號六樓。
第四條
本會由王火金等人,捐助新台幣壹千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之五分之四。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若董事長係專職者,可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其餘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宗旨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之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兩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兩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4.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變更登記。
第七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 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與解任。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及本章程第十條第五項人事任免之同意。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八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為無給職。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變更登記。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1.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2. 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3.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章程執行事務。
  4.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監察人之職權。
第十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收受請求之書面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本會財務長、執行長、副執行長等高階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由董事長提名,報請董事會同意。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其特別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較高之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始得行之。但第五款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1.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
  3.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合併之擬議。
  7.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
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知有利益衝突者,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董事、監察人或執行長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利害關係人舉發並調查屬實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第一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
本會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建立會計制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十四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宗旨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1. 存放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 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6. 其他經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得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第十五條
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因情事變更,得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第十七條
本會因解散或經衛生福利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第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福利部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